台“海巡署”为因应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驻军可能遭受军事攻击,去年预告“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修正草案”,拟赋予海巡官警得单独使用包括火箭弹等火炮的权力,这项修正草案原订有东、南沙驻军遭受“敌对行动涉及准军事性质之武力危害或攻击”时的因应条款,但除涉及南海军事化意涵,也涉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职权,“海洋委员会”近期自行撤案删除相关条文。
“海巡署”宣称,东、南沙防务坚强,应处军事冲突状况的战力无虞。
“海巡署”比照台海军“高效能舰艇后续舰”蓝图,起造12艘“安平级”巡防舰,舰上主炮采用“中科院”研制的“镇海火箭弹”系统。“海洋委员会”去年6月修订“海岸巡防机关配备器械种类规格表”,将火箭弹并入与舰炮同款的“炮”种项下;“海委会”在同月预告“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修正草案”,赋予海巡机关人员执法时能单独选用包括火箭弹在内的火炮,并将“开炮”的核定权,由原巡防机关最高首长的“海巡署长”,提升为“海委会主委”。
但海委会去年12月第二次预告“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修正草案”,内容又将“开炮权”修订回“海巡署长”,另订“海巡机关人员执行职务,遭受相当于军事性质之武力危害或攻击,应由“海洋委员会”主委就该情形合理判断,认已无其他手段制止时,得于必要限度内使用炮”的军事攻击因应条款。
但有学者反映,威胁状态是否进入军事冲突状态,乃高度敏感政治与军事问题,属台湾地区领导人“宪法”权能,而非“海洋委员会”单一部门所能判断。
“海巡署”昨表示,有关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修法”,是因应“海巡署”组织调整及“海岸巡防法”修正,配合修正相关法令用语,目前尚处内部研议讨论阶段,有关“军事性质的武力危害或攻击等用词”,“海委会”于第二次公告期满,经再次评估研议,已删除该条文。
综合台媒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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