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巨额骗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因骗取贷款罪,获刑三年十个月,由于李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其提供贷款的嵩县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损失也高达1600余万元。
不过,李某并非外人,他本人曾是嵩县农商行的员工,并且担任过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行长,而其骗取的多笔贷款正是由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发放。
他骗取贷款的方法并不高明。判决书指出,李某以他人名义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编造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多次在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贷款。
在李某入狱服刑后,眼看其无法偿还贷款,嵩县农商行提起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了李某骗贷案件中涉及的名义借款人、担保人和提供担保的公司,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有担保人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嵩县农商行和信贷员明知李某骗贷的相关情况,仍然违规发放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自己承担。
2025年10月,嵩县法院将信贷员杨某松等人的相关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给了嵩县公安局,移送函中称信贷员的违规放贷行为,促成了李某骗取贷款罪的形成,给嵩县农商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2026年初,嵩县公安局对信贷员杨某松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农村残疾困难户贷出上百万
李某的一审判决书披露,李某在嵩县农商行任职期间,成立并实际经营洛阳市昊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禾公司”),为规避单位干部职工不得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