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贵港一位教师在值班时不幸病逝,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引发了网友对相关规定的讨论和质疑。
新京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了解到,其实,规定本身已经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极大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但如今,由于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ECMO等)能在人脑死亡后长期维持心肺体征,拉长抢救时间,也就造成了巨大的伦理困境——在抢救意义不大的情况下,家属要不要为了拿到赔偿,在48小时内给亲人“拔管子”?
这一决定背后,可能是人财两空和上百万赔偿的区别。
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议题的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认为,尽管该条款近年来备受争议,但其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应直接废除,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解释要区分情形。
一个总体原则是,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对该条款作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扩张条文文义),否则不应盲目进行扩大。
放弃继续治疗,家属难下决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2025年5月30日12时左右,韦亮在学校值班期间突发脑出血,晕倒在学校厕所。当天13时45分,韦亮被送入贵港市某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急诊脑血管病。
医生在之后三天的查房记录中写明,韦亮“死亡率高”“只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但强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