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林昀肖
5月7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方面三十五条内容。
《办法》重点明确了持有人对医药代表准入、医药代表备案和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接待管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自2020年12月施行。
国家药监局在政策解读中介绍,截至目前超过2000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注册,备案医药代表约11.6万人,基本实现了对医药代表的统一信息管理。
但是少数医药代表超越学术交流职责,从事药品推销,甚至参与行贿,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影响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助长医药行业不正之风和不良习气。
国家药监局指出,《办法》明晰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位,明确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并对医药代表违规行为联合惩戒。
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医疗大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刘伟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办法》有两大核心要点。首先是设学历门槛,首次明确医药代表需具备医药相关专业学历,正式版要求为大专及以上,相比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其次,是定唯一雇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必须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禁止通过第三方CSO公司(医药合同销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