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999年的一桩连带责任担保,宏发股份(600885)陷入了一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因此被冻结4807万募集资金。8月10日晚间,宏发股份的上诉迎来最新判决结果,由于银行在审批担保事项时未尽谨慎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此前签署的担保协议无效,上市公司无需承担借款连带担保责任。
二审判决:上市公司免责
回溯2022年11月,宏发股份接到招商银行厦门分行通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因财产保全被冻结,具体金额为4807万元,占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的2.44%,由此揭开了违规担保及借款合同纠纷的冰山一角。
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宏发股份前身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下称“双虎涂料”)曾于1999年为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安文商”)的11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行为农行西稍门支行。然而前述贷款到期后,西安文商并未如期归还,双虎涂料亦未履行担保义务,2016年10月,农行西稍门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五年后,前述款项仍未归还,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于2021年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安文商归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3707万元,而宏发股份作为连带责任人,被一并列为被告,被原告请求判令承担前述债务连带责任。
进入诉讼阶段后,宏发股份积极应诉,但2022年7月出炉的一审判决结果并不如其所愿: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胜诉,上市公司需承担起相关债务的连带责任。不过,宏发股份坚持认为,前述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决定上诉。今年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基本事实不清,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隔半年多,二审判决结果终于出炉,西安文商仍需对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负有偿债义务,但宏发股份的担保责任却被解除,理由为农行西稍门支行在审批担保时未尽谨慎审核义务,担保协议无效,宏发股份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卸下担保之名后,宏发股份表示将积极与法院沟通,尽快解决募集资金被冻结账户的解冻事宜。目前,公司经营业务和资金周转情况良好,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贷款银行存重大过错:担保无效
此前,在历次诉讼进展公告中,宏发股份曾多次重申抗辩理由:经历20多年的更迭,公司控股股东已发生多次变更,而最新一任实控人在接盘之前,早已明确了权责关系,若重组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均由原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承担。也就是说,即便需要负担保责任,也与上市公司无关。
1996年,双虎涂料在上交所挂牌上市;1998年,控股股东由海南赛格实业公司变更为陕西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力诺集团接下公司控股权,并剥离涂料业务,置入高硼硅材料相关资产,转型光伏新材料领域,同年上市公司更名为“力诺工业”;2012年10月,上市公司再度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置出原有光伏材料业务,并向厦门有格投资有限公司等收购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75.01%股权,转型继电器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领域。自此,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厦门有格投资有限公司(现名“有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有格创投”),实控人为郭满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格创投入主前,力诺集团及其子公司济南力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力诺玻璃”)曾出具《关于债务转移安排的承诺函》,承诺若在重大资产重组后发现上市公司还存在未向重组各方披露的债务,以及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济南力诺玻璃负责清偿,并承担赔偿责任,力诺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济南力诺玻璃已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力诺特玻(301188)。
而根据二审判决结果,法院的结论更是“釜底抽薪”,直接从源头明确了担保的无效性。法院认为,双虎涂料的担保行为发生时,已经是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向社会公开,农行西稍门支行应当知晓章程内容,在为被告西安文商办理贷款手续时,应当知晓双虎涂料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授权,相关决议亦必须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外公布,而案涉担保并无股东大会的授权,担保事项亦未对外公布。鉴于上述,法院判定农行西稍门支行在审批担保事项时,未尽谨慎的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故案涉保证协议无效,上市公司宏发股份不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
前述判决依据在相关法条解释中亦能找到出处。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编:彭勃
校对:苏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