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通道午睡休息时,被汽车碾压身亡,涉事司机张海巨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被羁押366天之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此后,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一共近66万元的国家赔偿。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受访者 供图
8月10日,澎湃新闻从张海巨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处获悉,汤阴县检察院决定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6000元,共计21万余元。同时,检察院认为,关于张海巨对于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
张海巨的哥哥张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将申请复议。他表示,这不仅仅是赔偿数额的问题,而是全程没有感受到检察院认错的态度,更没有感受到关怀,他们需要一个诚恳的致歉,并恢复弟弟的名誉。
律师王艳涛提到,检察院的这份赔偿决定中,张海巨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6000元,是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01.74元的35%来计算的。他认为,该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海巨驾驶小汽车在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碾压致死。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张海巨的哥哥张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开出事的车辆在事发现场放置了参照物,模拟了近百次,都难以看到参照物。他认为,进库上下坡有盲区,此事系意外,不应该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张海巨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后,张海巨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近66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海巨经该院批准逮捕后被判决宣告无罪,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该赔偿决定书显示,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额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436.89元计算;张海巨无罪羁押366天,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原判罪名、羁押时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原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现决定如下: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436.89元x366天);支付张海巨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6000元(159901.74元x35%);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海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决定书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
此前报道:
“‘被告人张海巨无罪’,这些天来,每次想到判决书上的这8个字,都觉得无比激动。”11月4日,河南省汤阴县“68岁清洁工躺卧小区车库通道午休被碾身亡”案涉事司机张海巨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去年9月,汤阴县一小区车库内,时年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躺在车库通道处午休时,被一辆入库车辆碾压身亡。事发后,涉事司机张海巨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被羁押了365天,直到今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但张海巨及其亲属均认为,这只是一场意外事件,而非刑事犯罪,“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不是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死者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今年6月,红星新闻发布《河南68岁清洁工躺小区车库通道午休被碾身亡,车主被诉过失致人死亡》报道,引发关注。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死者家属亦未就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内容提起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张海巨驾车经过车库通道,致使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海巨无罪。
张海巨亲属表示,因为此事,致使张海巨本人被错误羁押365天,家庭因此蒙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截图
案件回顾:
清洁工躺卧车库通道午休被碾身亡
司机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年9月30日中午时分,汤阴县森林半岛小区的业主张海巨开车回家。在小区车库的入口,摄像头自动识别车牌后,升降杆抬起,车辆继续前行,沿着车库通道下坡。
坐在驾驶位上的张海巨没有想到,这条开车走了两年多的路线,会在那一天出现“岔子”:通道上,一名清洁工正躺在地面上午休。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上午,两名受物业临时聘请的清洁女工提着清洁物品,进入车库打扫积水。事发前数分钟,她们将编织袋铺在车库通道的地面上,并躺在上面午休。
事发车库入口
张海巨的车辆驶入车库通道,其中一名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遭到碾压后身亡。
当天,张海巨就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当地警方刑拘。不久,汤阴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海巨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张海巨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造成清洁工被碾身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21年9月30日被羁押,到2022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张海巨被羁押了365天。
法院一审判决:
按一般常识
车主无法预见会有人躺卧车库通道
张海巨家属始终认为,这就是一场意外事件。“我们或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说这是犯罪,我们不同意。”
“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不是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清洁工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张海巨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不慎碾压了死者。”该案开庭时,张海巨也曾当庭表示,在进车库时,他没有看到有人躺在车库通道。
张海巨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也表示,在该案中,现场客观环境地形特殊,致使驾车入库时存在一定视觉盲区,不应对驾驶人过分苛责;死者违反规定及常识,躺在车库通道地面休息,具有重大过错。
王艳涛指出,“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海巨被判无罪。目前,判决书已经正式生效,死者家属亦未就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内容提起上诉。
汤阴县检察院认为,车主张海巨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判决书中,汤阴县法院指出,被害人躺卧在仅供机动车单向下行的地下车库通道内,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按一般常识分析,张海巨无法预见到车库通道会有人躺卧。同时,张海巨在驾车入库时只有短短几秒时间,无法注意到升降杆后是否会有人躺卧,且受车库入口地形及光线影响,车辆入库过程中,司机存在一定的视线盲区,导致在入库瞬间难以及时发现或看清车辆前方是否有人躺卧。
“被告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对于本案的危害结果不能苛责于被告人,故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汤阴县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汤阴县法院认为,张海巨驾车经过车库通道,致使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海巨无罪。
同时,汤阴县法院表示,虽然张海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死者躺卧车库通道的行为,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海巨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死者家属39万余元。
涉事司机家属:
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汤阴县法院的这一无罪判决值得肯定。”张海巨辩护人王艳涛表示,这是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王艳涛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争议案件并非鲜见,希望这起无罪案例,能成为相关领域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推动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11月4日,张海巨亲属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近期,将依法向对张海巨作出批捕决定的汤阴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赔礼道歉。
“对于死者一家而言,这的确是一个悲剧;但对于我们一家而言,同样是一个悲剧。”张海巨亲属表示,用普遍认知或许就能判断,这原本就是纯属意外,但张海巨本人却因此被错误羁押365天,整个家庭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情感伤害。“因此,我们会依法申请国家赔偿。”